📢 Gate廣場專屬 #WXTM创作大赛# 正式開啓!
聚焦 CandyDrop 第59期 —— MinoTari (WXTM),總獎池 70,000 枚 WXTM 等你贏!
🎯 關於 MinoTari (WXTM)
Tari 是一個以數字資產爲核心的區塊鏈協議,由 Rust 構建,致力於爲創作者提供設計全新數字體驗的平台。
通過 Tari,數字稀缺資產(如收藏品、遊戲資產等)將成爲創作者拓展商業價值的新方式。
🎨 活動時間:
2025年8月7日 17:00 - 8月12日 24:00(UTC+8)
📌 參與方式:
在 Gate廣場發布與 WXTM 或相關活動(充值 / 交易 / CandyDrop)相關的原創內容
內容不少於 100 字,形式不限(觀點分析、教程分享、圖文創意等)
添加標籤: #WXTM创作大赛# 和 #WXTM#
附本人活動截圖(如充值記錄、交易頁面或 CandyDrop 報名圖)
🏆 獎勵設置(共計 70,000 枚 WXTM):
一等獎(1名):20,000 枚 WXTM
二等獎(3名):10,000 枚 WXTM
三等獎(10名):2,000 枚 WXTM
📋 評選標準:
內容質量(主題相關、邏輯清晰、有深度)
用戶互動熱度(點讚、評論)
附帶參與截圖者優先
📄 活動說明:
內容必須原創,禁止抄襲和小號刷量行爲
獲獎用戶需完成 Gate廣場實名
涉幣案件定罪路徑探析:從傳銷到集資詐騙的司法認定轉變
涉虛擬貨幣案件中司法機關的定罪路徑探析
一、概述
近期,隨着涉虛擬貨幣類刑事判例的不斷增多,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已經形成了一些慣常做法。這些做法可以被視爲一種"司法潛規則",或者從法律角度來說,是定罪尺度上的路徑依賴問題。
本文將探討在一些常見的涉幣類犯罪中,實務界是如何判定某行爲構成犯罪的。
二、典型案例分析
2020年4月,浙江省高院對一起集資詐騙案作出判決。該案涉及以虛擬貨幣交易爲名義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並通過傳銷手段發展下線,利用區塊鏈技術宣傳吸引投資,但實際上是通過操控價格牟利的行爲。法院認爲,此類行爲應當以詐騙類犯罪定性,而非較輕的組織、領導傳銷罪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這個案例集中體現了發幣、宣傳推廣、營銷拉盤、ICO等多種業務模式和場景。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的主要被告人最初被湖北省某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緩刑。然而,2019年12月3日,杭州市中院撤銷了前述判決,改判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並處以無期徒刑。這一判決後來得到了浙江省高院的維持。兩地法院判決的巨大差異引發了對涉幣類犯罪定罪邏輯的深入思考。
三、涉幣類犯罪的類型及定罪邏輯
(一)虛擬貨幣交易的合法性問題
自2017年9月七部委聯合發布針對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來,在中國境內進行代幣發行被視爲"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爲",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任何以"虛擬貨幣"名義進行的公開宣傳,都可能被認定爲不合規甚至違法行爲。
即便是在境外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要實現最終價值變現,仍需與法定貨幣進行兌換。由於虛擬貨幣的發行未獲得國家認可,本身並無流通價值,僅能作爲虛擬概念存在,不具備實際經濟價值。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發行的虛擬貨幣總量不固定,通過平台數據操控,根據參與者發展下線數量無償贈送平台代幣,以此擴大資金規模和參與人數。平台方還通過人爲手段拉高代幣價格,營造虛假繁榮景象,不斷吸引新投資者入局,本質上屬於一種龐氏騙局。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虛擬貨幣交易中的發行方(賣方)通常被認定爲違規違法,但對普通參與者(買方)是否違法違規,尚未有明確定論。
(二)常見涉幣類犯罪類型
涉幣類犯罪主要包括詐騙類犯罪(如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傳銷犯罪、開設賭場犯罪、非法經營罪等。
詐騙類犯罪的核心在於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產(包括具有財產價值的主流虛擬貨幣)。傳銷犯罪則通常涉及項目方(發幣主體)和積極參與者,以虛構項目或無真實經營背景的項目爲噱頭,形成多層級架構並設有返利機制,本質上也是爲了騙取普通參與者的財產。
涉幣類開設賭場罪常見於虛擬貨幣交易所,如某些永續合約、虛擬貨幣遊戲等可能被認定爲賭博活動,平台方則可能被視爲賭場經營者。涉幣非法經營罪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將虛擬貨幣(尤其是穩定幣)等同於外匯或作爲人民幣和外匯的兌換工具時涉及的外匯類非法經營罪;二是以虛擬貨幣交易爲名實施經營性支付結算行爲時構成的非法經營罪。
(三)涉幣類犯罪的定罪依據
以傳銷犯罪和集資詐騙罪爲例,分析涉幣犯罪的定罪邏輯:
傳統的傳銷犯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構成要件包括:
在實務中,對於虛擬貨幣平台是否構成傳銷犯罪,需要考察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爲無價值的"空氣幣",參與者是否存在實質性門檻等因素。對於層級和人數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較爲寬泛的標準。
詐騙的本質是行爲人騙取他人財產,通過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自身或他人的財產,最終導致財產權利人受損。在虛擬貨幣類詐騙案中,"空氣幣"雖然本身不具有價值,但可作爲行騙工具,用於置換主流幣。
集資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是特殊的詐騙罪,其詐騙部分的構成要件與普通詐騙罪基本相同。在前述案例中,法院將傳銷犯罪變更爲集資詐騙罪的主要依據是:被告人雖然採用了設定點位、層級和拉人返利的方式,但本質上是通過非法集資手段,利用不具實際價值的虛擬貨幣吸引投資者入場,形成資金池(主流幣)。其發行的虛擬貨幣實質上是用於炒作、引誘被害人進行名爲投資實爲詐騙的工具。
此外,被告人將籌集資金用於購置房產、車輛、土地及商業保險等,並將部分資金轉移境外的行爲,也被法院認爲能夠證明其具有集資詐騙的主觀故意。
四、結語
雖然目前國內對投資虛擬貨幣並未明確禁止,但相關部門對於"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行爲保留了較大的解釋空間。實務中,不同地區對相關規定的理解和執行可能存在差異,這在涉虛擬貨幣案件領域尤爲明顯。因此,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活動時,應當充分認識潛在的法律風險,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