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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币案件定罪路径探析:从传销到集资诈骗的司法认定转变
涉虚拟货币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定罪路径探析
一、概述
近期,随着涉虚拟货币类刑事判例的不断增多,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已经形成了一些惯常做法。这些做法可以被视为一种"司法潜规则",或者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定罪尺度上的路径依赖问题。
本文将探讨在一些常见的涉币类犯罪中,实务界是如何判定某行为构成犯罪的。
二、典型案例分析
2020年4月,浙江省高院对一起集资诈骗案作出判决。该案涉及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通过传销手段发展下线,利用区块链技术宣传吸引投资,但实际上是通过操控价格牟利的行为。法院认为,此类行为应当以诈骗类犯罪定性,而非较轻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个案例集中体现了发币、宣传推广、营销拉盘、ICO等多种业务模式和场景。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主要被告人最初被湖北省某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缓刑。然而,2019年12月3日,杭州市中院撤销了前述判决,改判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并处以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后来得到了浙江省高院的维持。两地法院判决的巨大差异引发了对涉币类犯罪定罪逻辑的深入思考。
三、涉币类犯罪的类型及定罪逻辑
(一)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问题
自2017年9月七部委联合发布针对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来,在中国境内进行代币发行被视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的公开宣传,都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甚至违法行为。
即便是在境外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要实现最终价值变现,仍需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未获得国家认可,本身并无流通价值,仅能作为虚拟概念存在,不具备实际经济价值。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发行的虚拟货币总量不固定,通过平台数据操控,根据参与者发展下线数量无偿赠送平台代币,以此扩大资金规模和参与人数。平台方还通过人为手段拉高代币价格,营造虚假繁荣景象,不断吸引新投资者入局,本质上属于一种庞氏骗局。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交易中的发行方(卖方)通常被认定为违规违法,但对普通参与者(买方)是否违法违规,尚未有明确定论。
(二)常见涉币类犯罪类型
涉币类犯罪主要包括诈骗类犯罪(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传销犯罪、开设赌场犯罪、非法经营罪等。
诈骗类犯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包括具有财产价值的主流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则通常涉及项目方(发币主体)和积极参与者,以虚构项目或无真实经营背景的项目为噱头,形成多层级架构并设有返利机制,本质上也是为了骗取普通参与者的财产。
涉币类开设赌场罪常见于虚拟货币交易所,如某些永续合约、虚拟货币游戏等可能被认定为赌博活动,平台方则可能被视为赌场经营者。涉币非法经营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将虚拟货币(尤其是稳定币)等同于外汇或作为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工具时涉及的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二是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施经营性支付结算行为时构成的非法经营罪。
(三)涉币类犯罪的定罪依据
以传销犯罪和集资诈骗罪为例,分析涉币犯罪的定罪逻辑:
传统的传销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包括:
在实务中,对于虚拟货币平台是否构成传销犯罪,需要考察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为无价值的"空气币",参与者是否存在实质性门槛等因素。对于层级和人数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较为宽泛的标准。
诈骗的本质是行为人骗取他人财产,通过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自身或他人的财产,最终导致财产权利人受损。在虚拟货币类诈骗案中,"空气币"虽然本身不具有价值,但可作为行骗工具,用于置换主流币。
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其诈骗部分的构成要件与普通诈骗罪基本相同。在前述案例中,法院将传销犯罪变更为集资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被告人虽然采用了设定点位、层级和拉人返利的方式,但本质上是通过非法集资手段,利用不具实际价值的虚拟货币吸引投资者入场,形成资金池(主流币)。其发行的虚拟货币实质上是用于炒作、引诱被害人进行名为投资实为诈骗的工具。
此外,被告人将筹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车辆、土地及商业保险等,并将部分资金转移境外的行为,也被法院认为能够证明其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
四、结语
虽然目前国内对投资虚拟货币并未明确禁止,但相关部门对于"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保留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实务中,不同地区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这在涉虚拟货币案件领域尤为明显。因此,参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时,应当充分认识潜在的法律风险,谨慎行事。